書籍1375707番外·徒弟們在法庭上的發揮【無主線劇情】 番外·錢清徒弟在法庭上的發揮(2)

    接上集番外

    陳雨:我手裏拿着一把彈簧跳刀對着那兩個小孩,讓他們拿點錢給我花,兩個小孩開始說沒有錢,我就用刀將其中一個小孩的手劃傷,他們怕我,就自願把錢給了我。

    公訴人:他們是自願給你錢的嗎?

    陳雨:是。

    公訴人:審判長,請允許我詢問在坐的被害人。

    審判長俞雨:可以。

    公訴人:被害人張東,請你說出當時被告人陳號對你搶錢的情況。

    被害人馬寥:我們從學校出來後,在小巷子裏遇到他,他就問我們有沒有錢。當時他拿着一把刀要我和馬升把錢交出來,還喊道:有錢拿來給哥子用用,以後可有你的好處,但你要是敢報給老師,我這刀可認不得人。我們兩個說沒有錢,他就用刀在我的右手上劃了一刀,我和馬升害怕了,就把錢給了他,我有10元,趙宏明有5元。

    公訴人:他問你要,你就給他了是不是?

    被害人馬寥:不是。是他用刀將我的手劃傷後,我們害怕如果不給他,他就要用刀殺我們,所以才把錢給了他。

    公訴人:當時你有沒有反抗?

    被害人馬寥:不敢反抗,他手裏拿着刀。

    公訴人:我的問話完了。

    審判長:原告辯護人,你有什麼要問的嗎?

    原告辯護人:案發後,你是否向公安機關如實交待了搶劫學生錢財的事實?

    被告人陳雨:我全部如實地向公安局做了交待。

    原告辯護人:為什麼要搶學生的錢?

    陳雨:因為上網玩遊戲沒有錢了,我住校我媽每星期給我的生活費只夠吃飯,沒有多餘的錢讓我上網。為了能有錢上網,我就產生了搶小學生錢的念頭。

    原告辯護人:不去上網不行嗎?

    陳雨:不行,那東西太好玩了,人一碰上電腦,連飯也不想吃了。我可以在裏面玩個通宵。

    原告辯護人:你是未成年人,網吧老闆讓你進去嗎?

    被告人陳雨:怎麼不讓進去,這年頭,只要給錢,哪個網吧不讓進?見錢不要,那不叫傻子嗎?

    原告辯護人:我再問你,你知道搶學生的錢是違法的嗎?

    陳雨:(搖頭)不知道,我只知道,反正他們家裏有的是錢,拿來給我用點也不錯嗎?

    原告辯護人:你的父母是做什麼工作的?

    陳雨:我父親在我很小的時候就已經去世了,母親下崗後一直在到處打工。

    原告辯護人:你的母親知道你上網嗎?

    陳雨:不知道,她一天忙着到處打工掙錢,沒時間管我,所以才讓我住校的。

    原告辯護人:我的問話完了。

    審判長俞雨:當庭陳述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公訴人應當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當庭舉證,辯護人應當就辯護被告人無罪的事實當庭舉證。下面由控、辯雙方進行舉證、質證。首先由公訴人進行舉證。

    公訴人:我的舉證分為以下幾部分:

    1、出示被告人陳雨搶劫時使用的作案工具彈簧跳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陳號指認搶劫現場的筆錄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認被告人陳雨的辨認筆錄及照片;

    3、被告人陳雨在公安機關的供述;

    4、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陳雨的抓獲經過說明和被告人陳雨的戶口證明。

    5、學校證明一份,證實被告人陳雨系南堡區中學初中一年級的在校學生。


    6、法醫鑑定結論書,證實被害人馬寥手上的刀劃傷系輕微傷。

    以上證據證實了2022年12月13日,被告人陳雨在西城區小學旁的一條小巷道內持刀攔截學生搶劫錢財的事實。

    對以上證據請法庭組織質證。(遞交法警轉給審判長)

    審判長俞雨:被告人陳雨,對以上證據有何意見?

    被告人陳雨:是事實,沒有意見。

    審判長俞雨: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對上述證據是否有意見?

    法定代理人:沒有意見。

    辯護人:沒有意見。

    審判長俞雨:剛才在法庭指導下,對公訴機關出示的以上指控證據材料逐一進行了質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對以上證據均無異議,上述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證據之間具有關聯性,並能客觀真實的反映案件事實,對以上指控證據法庭經合議庭口頭評議後對該證據的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審判長俞雨:公訴人是否還有證據向法庭舉證?

    公訴人:審判長,為了證明被告人使用暴力威脅這一方面,我申請讓證人出庭作證,請允許?

    審判長俞雨:可以。傳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俞雨:證人,你要如實為法庭作證,如果提供偽證,造成干擾法庭公正裁決的話,要負法律責任,知道嗎?

    證人:知道。

    審判長俞雨:請在責任狀上鑒字。

    公訴人:證人,你是在什麼時間什麼地點看到被告人陳號對學生搶劫?當時你在哪裏?情況是怎樣的?

    證人:我是在學校門外面的巷道內看到他搶學生的錢,時間大概是2022年12月份的一天,當時我在小巷口擺攤修自行車,看到這個人很兇的,拿着刀,問路過的兩個學生要錢。

    公訴人:你看到學生反抗嗎?

    證人:沒有反抗,因為有一個學生講了一句話,就被他用刀在手上劃了一下,後兩個學生就掏出錢給他了。

    公訴人:審判長,我的問話完了。

    被告辯護人:請問證人,當時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這個人搶學生的錢?不會看錯吧?

    證人:不會錯,這個人燒成灰我都認識,因為第二天他又來學校外面,就被學校的老師抓住了。

    被告辯護人胡文:那麼,當時你看到這些不法行為,為什麼不出面制止呢?

    公訴人:反對!辯護人問了與本案無關的話題。

    審判長俞雨:反對有效。辯護人還有什麼要問的嗎?

    被告辯護人胡文:沒有了。

    審判長俞雨:證人出庭作證完畢,可以退下。

    審判長俞雨: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需要出示舉證?

    被告人陳雨:沒有。

    法定代理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審判長俞雨:公訴人、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和被告人是否有申請調取新的證據,要求新的證人到庭重新調查、鑑定、勘驗的請求。

    公訴人:沒有。

    辯護人:沒有。

    被告人:沒有。

    審判長:法庭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行法庭辯論階段。

    審判長俞雨:現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法庭辯論。請辯論雙方注意:第一、發表意見應當觀點鮮明、語言精練。已經說明的觀點和理由不避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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