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籍1375707番外·徒弟們在法庭上的發揮【無主線劇情】 番外·錢清徒弟在法庭上的發揮(2)_頁2

,不得進行人身攻擊;第二、辯論應針對定罪、量刑及適用法律問題展開。法庭已查明的事實無須重複。

    審判長俞雨:首先由公訴人發表意見。

    公訴人:今天審理被告人陳號搶劫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5條之規定,我受本院檢察長的指派,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國家出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進一步揭露犯罪,弘揚法制,現就本案發表如下公訴意見:

    一、規範、完整合法的證據體系,準確全面地證實了被告人陳號的犯罪事實,在剛剛結束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針對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訊問了被告人,證實了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也詢問了被害人、證人,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現已非常明確。

    二、被告人陳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暴力脅迫手段在南堡區小學外對學生實施搶劫,雖然搶劫數額不大,但在搶劫過程中致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其性質是嚴重的,符合刑法第263條之規定,構成搶劫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被告人陳號的行為已觸犯了該條規定,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陳雨作案時未滿16周歲,屬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備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的情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故應當對被告人陳號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今天,我們希望,對被告人陳雨通過審判,使其認真反省自己的行為,必須明白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學校帶來嚴重的危害結果,給西城區小學的學生和家長造成心理上的恐懼在長時間內無法消除。也希望陳雨徹底地悔悟,重新回歸到善良的人性中來,把握自己正確的人生方向。謝謝!

    審判長俞雨:下面由被告人陳號作自行辯護。

    陳雨:我不會講,請我的辯護人為我辯護。

    審判長俞雨:陳號的法定代理人,你有什麼需要為你兒子辯護的意見嗎?

    法定代理人(哭着說):由於自己下崗,生活很困難,陳雨的父親又已去世,為了方便自己打工,我就把他送了住校,平時疏於對他的管教,沒有及時了解他在學校的所作所為。他犯了罪,只希望法庭看在他還年幼,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對他從輕處罰。


    審判長俞雨:下面由辯護人闡述自己的觀點。

    被告辯護人胡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作為侖海市乾恆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接受南堡區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作為被告人陳號搶劫案的一審辯護人。接受指定後,我查閱了案卷,會見了被告人,今天又參加了庭審,現就南堡區人民檢察院對陳雨搶劫案指控辯護如下:

    一、公訴人認為,被告人陳雨以暴力脅迫手段搶劫南堡中學學生錢財,存在主觀上的故意和客觀上的行動,符合刑法第263條規定,構成搶劫罪。其實,公訴人忽視了三個最基本的事實,1被告人陳雨在作案時不滿16周歲,屬於未成年人作案,他根本不可能對自己的行為作出明確的是非判斷。也就是說,我的當事人還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具有辨別重大是非能力。一個缺乏是非判斷能力的人,又怎樣存在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呢?2搶劫罪應該以明顯的暴力傾向和脅迫方法作為標準,而我的被告人陳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輕微的暴力,僅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這種行為不能叫做暴力。3我曾經到過各學校去調查,發現學生之間大同學搶小同學的錢比比皆是,同學們在學校用錢普遍感到不安全,但是又有多少搶別人錢的學生被判為搶劫罪呢?這一情況又引起多少司法機關、學校、家長的重視呢?所以,我的被告人同樣是一個未成年人,他的行為就可以被判為搶劫罪,這種重判的結果是毀掉了一個少年的前途,沒有給他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這不違背了對未成年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嗎?

    因此,我的當事人的行為,只能是嚴重干擾南堡區小學正常的學校教學、生活秩序來定性,而不能作搶劫罪定性。謝謝!

    審判長俞雨:請公訴人針對辯護人的觀點進行答辯。

    公訴人:剛才辯護人講到被告人陳雨還是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其行為沒有是非判斷能力,對自己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真是這樣的嗎?讓我們來澄清一個最基本的法律常識,要弄清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對於認定某一個人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構不構成犯罪有重要的意義。

    (一)刑事責任年齡,是指刑法規定,負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根據一個人年齡增長的不同時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1不滿14歲的人,一概不負刑事責任。2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負少數幾種嚴重刑事犯罪的責任,即只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負刑事責任。3已滿16歲的人,對自己所進行的一切犯罪,都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有辨認自己行為的性質,有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在一般情況下,達到了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的,就具有了辨認自己行為、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從以上法庭調查中我們可以發現,被告人陳雨在搶劫學生錢物時已年滿14周歲,就是達到刑法規定的應當對幾種嚴重刑事犯罪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也具有了刑事責任能力。被告人陳號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

    辯護人說,被告人陳雨在作案中使用了很輕微的暴力,僅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的後果,這種行為不能叫做暴力,真是笑話:一個蓄意搶劫的人只要他手裏拿着一把明晃晃的刀,哪怕不指向誰,誰不心驚肉跳呢?更何況還故意將被害人的手劃傷。至於說到各學校里學生都被大同學搶錢,而且都不被處罰,現在我問問大家,我市各個學校里每天是不是都發生着暴力搶劫案呢?恐怕沒有吧?

    審判長俞雨:請辯護人答辯。

    被告辯護人胡文: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今天,我站在這裏為我的當事人進行辯護,我明白我肩膀上承載着沉重的責任。因為我們都痛恨犯罪,遣責對社會造成嚴重損害的違法犯罪分子。我也對我的當事人陳雨給南堡區小學的同學在人身、財產以及心理上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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